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海洋工程領域的科技創新,調動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特設立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選和獎勵等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是為推進海洋經濟社會發展和海洋科技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而設立,并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核準登記的海洋工程領域全國性行業獎項。
第三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負責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獎等管理工作。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負責獎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專家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事跡按照國家規定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技術職務聘任的依據,但獎狀和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六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申報、評審、授予工作,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等級
第七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主要授予在下列海洋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ㄒ唬?海洋工程建設前期工作領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海洋工程建設專題論證(海洋勘察、環境調查監測、水文動力、泥沙沖淤、工程地質、環境影響、資源利用、工程安全)、海洋工程設計(包括結構、材料、工藝等)等方面的重要理論創新、技術應用和發明創造成果。
?。ǘ?海洋工程建設管理領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建設施工工藝、海洋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海洋工程構筑物和裝備制造、海洋工程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重要創新、技術應用和發明創造成果。
?。ㄈ?海洋工程作業與運行領域,包括在海洋工程維護作業、海洋工程生產運行、海洋工程后評價與評估等方面的重要創新、技術應用和發明創造成果。
?。ㄋ模?海洋工程建設標準領域,包括在海洋工程前期研究、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工程設計、海洋工程施工建設、海洋工程作業運行等方面標準研究的先進成果。
?。ㄎ澹?在海洋工程建設中推廣應用先進海洋工程理論和技術做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海洋工程領域的其他重要成果,包括在海洋管理、海洋戰略、海洋權益、公益服務和裝備制造中取得重要進展和應用成果,實現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八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根據推動科技創新的貢獻和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劃分為如下等級:
?。ㄒ唬?達到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海洋科學技術進步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可評為特等獎。
?。ǘ?達到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海洋科學技術進步有明顯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ㄈ?接近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海洋科學技術進步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九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分為五個類別:基礎研究類、技術開發類、技術發明類、重大工程類和社會公益類。
?。ㄒ唬┗A研究類主要獎勵在海洋工程基礎理論和技術研究領域中,對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等具有重大科學發現的集體和個人。
?。ǘ┘夹g開發類主要獎勵在海洋工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中,對產品、技術、工藝、材料或設計及其推廣應用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集體和個人。
?。ㄈ┘夹g發明類主要獎勵在海洋工程建設、產業技術進步、重大設備研制和技術改造中,研究發明了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的集體和個人。
?。ㄋ模┲卮蠊こ填愔饕剟钤谠O計和施工等方面具有重大創新、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重大海洋工程設計施工的集體和個人。
?。ㄎ澹┥鐣骖愔饕剟钤诤Q髴鹇?、海洋政策、海洋標準、海洋科普等,以及海洋權益、環境保護、海洋資源調查和利用、監測預報、防災減災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領域中取得重大成果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每年獎勵一次,每次獎項總數不超過50項。其中,特等獎不超過3項,一等獎不超過12項。
第十一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對獎勵項目的授獎單位和人數實行限額,其中特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20名,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10個;一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名,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名,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對于特殊的跨地區、跨部門協作完成的重大項目授獎單位和人數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面向全國。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海洋科學技術成果均可向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申報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
第十三條 申報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須用于實踐一年以上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申報時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
(二) 凡能形成產品的必須達到批量生產的水平;
?。ㄈ?申報技術發明類的項目還需取得知識產權證書;
?。ㄋ模?凡屬軟科學的或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海洋基礎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須應用于決策或海洋管理、海洋開發等實踐中;
?。ㄎ澹?凡屬海洋基礎性研究的學術成果,必須是在國內外高級學術刊物或較高級別的學術會議上發表過,并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在申報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完成驗收、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
?。ㄒ唬┰谥R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ǘ┌捶?、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未獲得主管部門批準的;
?。ㄈ┮勋@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及其他行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經評審未獲獎的項目在后續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新進展、新成果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為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申報時間,由申請單位直接向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申報。個人申報海洋學工程科學技術獎的,須有同行業或同專業5名以上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牽頭,聯合協作單位共同申報。
第十七條 申請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提交《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申報書》、成果報告及成果評價、應用(或論文發表、引用情況)、知識產權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八條 申報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名次順序應按其在成果中的貢獻大小排列,并必須協商一致。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九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工作。對于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者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并退回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專家組應本著寧缺勿濫、公平合理、科學求實的原則,認真地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由評審專家進行網評及初審,初審結果經公示后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
在評審過程中,必要時可要求申請獎項的主要完成人進行答辯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二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申報項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所在單位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對提出異議的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初審結果公示期內向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文件。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對異議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并負責協調,必要時請有關單位協助進行處理。申請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必要時,協會辦事機構可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對提出異議的公示項目提出處理意見,隨同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一并提交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研究裁定。
第六章 授獎
第二十七條 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復審結果,報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核準。
第二十八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根據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數量及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控制當年授獎項目的總數及各等級獎項的數量。
第二十九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對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別頒發集體獎和個人獎證書及獎金。
第三十條 凡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重復請獎的,一經發現,由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責成申報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查明屬實,并經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批準,取消該項目的獲獎資格,追回證書、獎金并對申報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辦事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評獎程序、辦法和細則,并報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批準后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海洋工程咨詢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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